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条 示范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管理服务创新、空间资源配置以及社会环境建设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包括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其他产业园区。 示范区各个产业园区的具体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