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当逐步减少直接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受资助企业科技研发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