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与深圳市外研发机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成果在示范区内产业化的,可以视为示范区内科研项目,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