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研发项目,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也可以单独就科研领军人才培养和引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购置和建设给予财政性资金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