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涉及示范区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的登记、许可类信息,应当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已经向政府部门提交的资料或者政府部门已经生成的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同一政府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不同部门办理登记、许可、资格认定或者资金扶持申请等事项时,无须重复提交相同资料。相关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确需相关资料的,由受理部门自行调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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