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建设和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按照规定履行对外开放使用义务或者违规收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已违规收取的费用,由相关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