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财政性资金资助合同书或者任务书的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结题(验收)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外,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三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资助事项无法完成的,申请人应当退回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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