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资助,并责令退回已资助的资金,将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录,五年内不接受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财政性资金的; (三)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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