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受委托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干预科研项目评审和验收的,委托部门应当撤销委托,五年内不得委托该机构组织科研项目评审、验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