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和光明、大鹏等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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