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和光明、大鹏等管理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