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适合示范区创新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体系,拓展金融市场支持创新的功能,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