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五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意见的,可以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或者调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 (二)建设项目属于电镀、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