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九条 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自身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使用,支持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和建设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开放服务承诺,明确开放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但是,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除外。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开放使用的,可以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适当费用。 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对外开放使用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开放使用的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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