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设立公司或者入股公司的,可以分别独立持股,并按照约定的股权分配比例办理公司登记或者股权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