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产权及相关收益归购置和建设单位所有。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