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 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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