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负责下列示范区建设发展工作: (一)拟定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重大项目安排以及有关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等,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工作职责范围内相关资金、基金的申报、管理和监督; (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示范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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