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示范区发展规划; (二)统筹协调示范区的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安排以及改革试点工作; (三)考核评估示范区工作; (四)研究决定有关示范区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发展改革、经贸信息、科技创新、财政、规划国土、市场监管、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税务、国资监管、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等参加。区人民政府可以参加市人民政府的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区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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