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区域品牌创新培育,加快知名品牌建设,增强本地知名品牌的质量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支持品牌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规划、培育、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开展品牌认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符合条件的,由财政性资金给予相应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