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社会环境建设 第八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支持示范区建设发展: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参与人才评价和推荐; (三)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四)提供决策咨询; (五)维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以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开展科技评估、奖励推荐等活动,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体系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