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区、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市政园林,由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由建设单位按本条例及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