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的城市园林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园林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