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的规划设计,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和服务设施及残疾人专用通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