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动物园和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创造适宜动植物生息和生长的环境,并按动物或者植物的生态特性适当分区,提供优美、安全的游览条件和开展科研,科普工作的条件,以满足观赏、游览、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及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和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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