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按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公共海滩、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庭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城市园林包括市政园林、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 市政园林是指由市、区、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城市园林。 经营性园林是指由社会投资建设、对公众开放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园林。 单位附属园林是指由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在该区域范围内工作、居住人员使用的城市园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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