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市政园林内不得建设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商品市场、经营性游乐项目以及其他与市政园林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但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园林管理所必需的项目和设施除外。 经营性园林内不得建设与其功能无关并破坏园林景观的项目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