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建设计划,保障市政园林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的管理、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