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专业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