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工程建设过程中,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