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申报主体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并在厘清经济利益关系后将变更情况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备案。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和变更后市场主体的资质要求等进行核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