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二条 属于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