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进行核实。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核实阶段组织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对历史违建物业权利人进行核实,由经核实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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