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物业权利人可以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权利主体。 属于城中村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公开选择的单一市场主体合作实施城市更新,也可以自行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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