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六条 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应当在二十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需要根据规划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二)年久失修或者经维修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公共安全,只能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解决的; (三)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评估后需要拆除重建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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