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四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是指通过综合整治方式难以改善或者消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需要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原有建筑物,并按照规划进行重新建设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