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二十二条 除因公共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对其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 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修改,修改事项属于非强制性内容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强制性内容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单元主导功能、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等,具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