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关技术规范并结合法定图则等各项控制要求进行编制,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目标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设计、利益平衡方案等;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公安派出所、消防站、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 (三)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等配建要求; (四)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用地范围、面积; (五)其他事项。 市、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指导、监督,加强规划刚性管控,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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