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九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城市更新部门将该单元计划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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