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八条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城市更新单元内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年限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建筑物建成年限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合法用地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