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 (四)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开发建设; (七)回迁安置。 市人民政府因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按规定优化相关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