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