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六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一)仅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仅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