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