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