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