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实施差别化城市更新策略。重点城市更新单元的计划和规划经市城市更新部门审查后,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