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将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建成年限未满十五年,但是因规划统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