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