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对有关违法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