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综合 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